什么情况下验收不合格?
A: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验收不合格:
1)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(表)及其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,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;
2)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、环境影响报告(表)及其审批部门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;
3)环境影响报告(表)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,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(表)或环境影响报告(表)未经批准;
4)施工过程中未完成重大环境污染治理,或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;
5)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,无证排污或未按证排污;
6)分期建设。依法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,应当分期验收的,不能满足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;
7)建设单位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,责令改正,未改正的;
8)验收报告的基本数据明显不真实,内容存在重大缺陷。遗漏,或验收结论不明确。
9)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。
问:10.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是什么?
答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*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有批准权的人民**批准,责令关闭。
